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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6月19日 吉政办发〔199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计经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宏观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宏观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计划管理权限的意见》(吉政办发〔1992〕18号),下放了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各地区、各部门都进行了认真落实。但是,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文件的理解不够一致,特别是在执行产业政策上把关不严,上了一些长线和“热点”项目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为了推进深化改革,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宏观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今年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计划,已砍块下达给各地区和有直属企业的厅局。为确保完成投资计划而又不超过控制指标,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按保证投资规模计划审批投资项目,但全年实现完成工作量应控制在规模指标之内。如有超过,需报省计经委平衡后审批。
  二、统一技术改造计划
  为了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长线、“热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计划统一管理。对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之内的技术改造项目,都要纳入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包括“三资”企业改造项目)。除了单纯购置设备,总投资在300万元以内和虽有土建但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州及有直属企业的厅局下达计划外,其他项目由省计经委统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凡是没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银行不予贷款,施工单位不准施工,引进设备不予减免关税,而且要按基本建设项目最高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制
  今后,对新开工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由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审批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实行“五定”。即定投资总额、定工期、定质量标准、定达产达标、定奖惩。签订的责任书,要报同级经委(计经委)备案,定期进行检查。对缩短工期、节省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按期达产达标的项目,要给予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表彰奖励。对拖延工期、工程超支、工程质量不好、不能按期达产达标的项目,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损失浪费、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和建成后不能投产的严重失误项目,要追究项目负责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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