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
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吉政发〔1995〕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加大城市扶困工作力度,继续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帮助特困职工尽快走出困境,保证其基本生活,在继续实施《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吉政发〔1994〕49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县或县以上城市扶困办公室确认,欠缴的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在1995年底前缓征。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启动生产并在1995年内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而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安置待业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60%及其以上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手续费。
四、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电力部门要做好供电服务,帮助企业在技术上解决困难,用电设备该报暂停的报暂停,避免不生产而又多交基本电费。在供电指标分配上,实行少分配差价电量。
五、经贸委(经委)认定的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经省规费主管部门核准,可缓交公路养路费;对亏损且职工开不出工资的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企业车辆不受报停时间限定,经各市、州规费主管部门核准,可随时到当地规费征收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停手续。
六、对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社会保险公司差额拨付部分的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支付;由企业直接发放的部分养老金,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公司根据资金能力暂时借给,逐步返还;对家庭负担特别重的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公司要进行走访并给予救济。
七、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确因缺少流动资金,扶持后能恢复正常生产运营的,按照经费使用管理权限,可以批准借给企业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救济金和生产自救费,但要签订有担保单位的合同,定期返还。
八、企业主管部门对放假职工、富余职工应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用人单位可先进行试用,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内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被用人单位录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