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企业生产市场短缺的微利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对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联合与协作项目,其新增利润部分可以税前还贷,在落实还款来源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安排贷款支持。
第十七条 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不缴纳新产品税和增值税。
第十八条 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实现的利润,可以实行先分后税。
第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到外地联合与协作,分回的利润可以凭当地政府正式文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
第二十条 对长期亏损的国营企业,因联合与协作而扭亏为盈的,从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征收所得税。
对亏损的集体企业,因联合与协作而分得的利润,可以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抵补后的净利润免征当年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凡我市企业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开发生产的产品,经市科委或市经委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二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获得的利润分成,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联合,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的转让费由双方自行商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依照《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长府发〔1992〕4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应聘来我市企业帮助技术攻关、服务、咨询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外地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重奖,奖励金额由企业自定,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填补省内、市内空白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金额由科技成果接收单位确定支付,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