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的规定
(1992年11月30日 长府发〔1992〕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含其它经济组织,下同)或个人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的,均适用本规定。
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或个人来我市行政区域内独资兴办企业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我市经济基础和资源、政策等优势,吸引外地资金、技术和人才,通过联合与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加速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
第四条 发展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要遵循平等自愿、扬长避短、互利互惠、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以及联合各方的关系和利益。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的内容是:
(一)发展各种生产性企业,特别是鼓励兴办外向型先进技术企业及与汽车、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相关的企业。
(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及各种资源开发型企业。
(三)联合兴办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
(四)成片开发土地、经营房地产业和兴办建筑业。
(五)投资建设各类市场,开办商业、服务、交通运输、旅游、信息等其他服务于生产、生活的产业。
第六条 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的形式:
(一)与外地企业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
(二)承包、租赁企业。
(三)进行商标、专利、技术转让和技术承包。
(四)进行科研、生产联合。
(五)兴办独资企业。
(六)到外地与外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