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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五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从业的、由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并保留干部身份,按聘用合同连续计算工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档案关系可存入人才服务机构。

十一、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统筹规划

  第五十三条 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个体业户、私营企业通报有关经济信息,以指导其投资及经营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列入全市经济发展计划的生产经营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帮助落实。
  第五十五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因经营需要邀请外国商人来长的,经政府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发邀请函电的手续。政府有关外事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出国(出境)投资办厂、商务考察,可直接向市公安局申办出国手续,领取因私普通护照,再持公安部门颁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及有关材料到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团体组团出访,涉及经贸内容的,应尽可能考虑安排私营企业、个体业户参加。也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团体牵头,专门组织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出国进行经贸活动。出国手续由组团单位按有关程序统一报批,经审批同意可发因公普通护照并统一办理签证。

十二、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五十八条 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个体业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五十九条 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第六十条 要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抗税、骗税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章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要加强对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督促其办理招工、交纳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手续,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供劳动政策、法规咨询,对其劳动管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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