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省体改委、粮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关于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1年2月21日 吉政发〔1991〕22号)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粮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关于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望有关部门和市县抓紧搞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争取尽快在全省普遍实行,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关于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3号)中关于“独立核算的粮油仓库,要逐步向栈租经营方向发展”的要求,借鉴天津市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对我省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粮食问题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的大问题,必须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当前主要解决平价粮油分散经营、亏损多头承担、企业内部盈亏相混、多种财务管理办法并存、互相挤占、影响粮食流通的旧体制;实行粮油统一经营,亏损集中反映,划清盈亏两条线,理顺粮食系统内部的经济关系,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粮食企业新的经济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试点范围
全省粮食企业普遍实行贷款计划管理和费用专户管理,在吉林市和蛟河、桦甸、磐石、永吉、舒兰、公主岭、前郭和东辽等市县进行推广天津经验的试点。
(一)实行贷款计划管理和费用专户管理。各市县粮食局根据省财、粮两厅和银行部门下达的有关计划,按月核定基层企业贷款计划,由企业在开户行分设商品流转存款户、费用存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实行专户存款,专项使用,严禁挪用。费用专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粮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同制定下发执行。
(二)推广天津经验,改革经营管理体制
1、以市县为单位成立粮油购销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平价粮油(包括议转平、国家储备、专项储备和省政府定价收购的议价粮油),按照银行贷款条件办理粮油所需贷款和各项财务收支。购销公司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盈亏。对平价粮油加工,继续实行价拨加工;调拨给供应企业的平价粮油仍实行批零差,价拨价和批零差维持一九八九年水平不变。购销公司支付给各粮库代理费用与财政拨补平价粮油亏损补贴的差额在购销公司挂账。经营省里定价的议价粮油,购销公司单独核算,不纳入平价粮油核算。
2、实行“代理制”。各粮库与购销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货栈与货主的关系,实行“代理制”经营方式,各粮库不再承担平价粮油政策性亏损。改为代购销公司收购、储存、调拨粮油,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由购销公司按核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