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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4年10月19日 吉政发〔1994〕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已翻印下发),是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对于搞活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持农业、农村和社会的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快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粮源
  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是稳定粮食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国家重点粮食产区,有责任提供较多的商品粮。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粮食部门一般每年要保证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其中,43.73亿公斤的定购任务,要确保完成,各级政府要把定购任务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定购粮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农民的义务,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减。如因灾减产,确需减免定购任务的,应按政策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定购粮收购价格按吉政发电〔1994〕12号文件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议价粮收购计划、价格根据当年粮食供求状况和国家需要由省政府另行下达。各地要象完成定购粮任务那样,确保完成议价粮收购计划。以县为单位完成粮食定购和议购任务后,允许具备规定资格并经工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的粮食批发企业收购粮食,做到以质论价,不得抬价收购。不允许外地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到产区设点收购,争抢粮源。
  二、保证城乡口粮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为保证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供应,参照近年来城镇居民粮食实际消费情况,由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一次购足,全年周转使用。这部分粮食在正常销售时应加上各环节的费用和合理利润。对因限价销售产生的价格倒挂,省里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予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城镇居民所需口粮的供应。特别要保证军粮和工矿林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居民以及灾区群众的口粮供应。销售价格按省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集贸市场和社会粮店经营的粮油要与国有粮店同品种、同质量、同价格,下浮不限。
  为把保障供给、稳定粮价的责任落到实处,粮食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一定数量的城镇国有粮店作为骨干粮店,主要承担平抑市场、保障粮油主要品种供应的责任。骨干粮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粮食价格政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认真做好粮油供应工作,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经营的粮油产品原则上要从国有粮食批发企业进货,在保证国家定价的粮油品种不脱销断档的前提下,可以兼营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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