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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利润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上年度亏损。
  3.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总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支付优先股股利。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7.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三)集体共有股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但所获红利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量化到人。用作红利量化的集体共有股总额,应以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前企业历年税后利润的10%计提,划出比例最多不能超过集体共有股的50%,实行累加统算。量化的集体共有股红利当年不参与分配,只在转增股本金时,计入职工名下,变为职工个人股,终极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作出明确规定。
  未量化到人的集体共有股所分得的红利,主要用于集体共有股的增资扩股,也可根据企业情况,每年拿出一部分,用于劳动分红和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劳动分红以在职职工的工龄长短、岗位责任及贡献大小为依据,劳动分红当年直接分配到个人。
  (四)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红利。
  (五)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股本金。
  (六)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管理体制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决定企业发行债券;行使所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宜;修改企业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股东(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股东参加会并拥有表决权。
  (二)董事会是股东(职工)大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决策机构,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任免包括总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也可以由董事会推荐,然后由股东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定期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布本年度的财务决算和下年度的财务预算;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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