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凡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8.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股东(职工)大会审议确定。
四、股权设置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股为普通股,外部法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持有者不参与企业管理,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的股息作出具体规定。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分为:国家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和职工个人股。
1.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2.集体共有股,指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企业在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有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由企业的集体股权会持有。集体股权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集体共有股的股东行使所有权。
3.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4.职工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合法财产入股或以资金、技术等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的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设立国家股,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决定。对不设立国家股的企业,国有资产可以由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有偿租赁。实行有偿租赁的,由企业向发租方缴纳约定租金或资产折旧费;交纳资产折旧费的,折旧完毕,国有资产即自行退出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应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新设企业职工个人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70%;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之和在企业总股本中要占有绝对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1%,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需要雇用一部分临时工,临时工不持有所在企业股份。
(六)职工入股不能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当时股份的资本价值收购这些职工持有的股份。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书。职工出资证明书不得转让,转让即视为放弃股权。但遇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职工)大会同意,可出让部分股份,由企业负责收购。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五、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