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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向审批部门呈报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实施方案;
  3.企业章程;
  4.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或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5.清产核资后的产权确认书(凡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和住所;
  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
  4.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股权结构及其权益;
  5.收益分配及其亏损分担办法;
  6.企业领导体制及议事规则;
  7.股东(职工)大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
  8.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
  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1.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2.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13.集体共有股的红利量化办法及职工入股的限额;
  14.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四)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意见规定的文件,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和开立帐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性质栏注明“股份合作制”。
  三、产权界定 
  (一)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吸收企业投资者参加,核定企业全部资产,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以界定产权。对产权界定有争议时,可请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裁定。
  (二)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应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1.凡有企业外部投资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产权包括投资及收益所形成的资产。
  2.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3.国家有条件对企业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历年来公共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5.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企业历年积累中的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可以转入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于支付职工的奖金和工资;也可以划归职工个人所有,按工龄、岗位、贡献等情况量化到职工个人,折成个人股份投入到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6.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资产归国家所有。实行全员租赁的国有企业,按合同交足租赁费并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利润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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