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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
 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26日 吉政发〔199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

省政府:
  为适应城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快城镇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前一段试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我们对《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在集体企业中试行股份合作制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2〕31号)一文做了进一步充实、完善和部分修改。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明确产权关系,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外部法人入股为辅。
  (四)企业财产由公共积累和按股所有两部分构成。
  (五)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营与分配方式。
  (六)实行民主管理,股东(职工)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
  (七)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以自主选择为前提,尊重企业及其全体职工的意愿。
  (八)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及其他投资者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二、企业的设立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应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征求资产所有者意见后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当地体改部门审批。
  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由3个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当地体改部门审批。发起人为自然人,法人不能充当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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