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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吉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母公司(母企业,下同〉。母公司可以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或两者兼营的企业。其规模必须达到国家中一型以上企业标准,或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母公司至少拥有五个控股子公司(子企业,下同)。
  (三)企业集团应有多层次联结的成员单位。除必须拥有五个以上控股成员企业外,还应有参股成员企业和协作成员企业。
  (四)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并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并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集团母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集团母公司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生产经营、科研开发联合的方式;
  (七)企业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
  (八)企业集团协商议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十一)分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单位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三)企业集团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五)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除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集团章程上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八条 集团母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可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须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企业集团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按控股、参股和协作成员单位分别列出);
  (四)证明母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有效材料和文件;
  企业集团经批准后,由集团母公司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登记后方可成立。
  第十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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