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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单位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决定房屋维修和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临时管委会时,应当提交建立临时管委会申请书、《临时管委会章程》、临时管委会成员名单和办公场所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临时管委会的成员应为兼职,主任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售房单位派人兼任,其他成员可参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购房人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临时管委会管理的房屋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后,临时管委会的职能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双方应当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做好工作的交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应当有购房人代表,代表名额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十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仍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应当有购房人代表参加,代表名额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三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的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共用资金)分为维修储备基金、个人维修资金。其来源为:
  (一)维修储备基金:非高层建筑售房款总额的20%,高层建筑售房款总额的35%。
  (二)个人维修资金:产权人按规定标准交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
  (三)维修储备基金、个维修资金的存款利息。
  第十二条 共用资金的管理:
  (一)共用资金的账簿,必须委托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二)共用资金应以临时管委会或物业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按有关规定手续存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楼房幢为单位设立账目,单独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三)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六个月向小区管委会或者产权人公布一次房屋共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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