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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2年5月3日 吉政发〔1992〕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和》(国发〔1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完成。
  二、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28个商品粮基地县的基本农田和22个县级以上城市的菜田,此外,其他各县(市、区)的基本农田也要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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