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范围
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含乡、镇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
(二)收费原则
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执行“定额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则。
(三)收费标准
按《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1、收费要依据现行的农业税和旱田每平方米的产值及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标准内使用的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2-0.06元,逐年收取。由于农村各地经济水平差距很大,要按照规定幅度,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不强求固定划一。
2、超面积占用的土地,应劝其退出,退不出时按照超占加收的原则,加收费用。超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加收50%,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的加收费用限额不得高于正常占用的1.5倍。
过去超标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原则上应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应视为临时用地,按规定收取费用。
3、以宅基作为经营性用地等级差收益较高的乡镇居民宅基地,可按用地效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正常占用的二倍。
4、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及由于受灾等原因纳费确有困难的,由纳费人提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报所在乡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5、新建房屋于次年开始计征。改造废弃地做宅基地的,可根据投资情况免收宅基地使用费5-10年。
6、宅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收费以乡为单位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具体收费方式、时间由县(市)自行确定。
四、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宅基地使用费由乡(镇)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屯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资金的使用由村提计划,乡土地管理所、财政所审核,乡政府批准。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提3-4%的业务费,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支出。由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提报支出计划,乡财政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支。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手续,坚持审计制度,认真把好财务审批关。任何单位(含乡、镇政府)和个人不准截留、平调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要切实加强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以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