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关于农村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报告的通知
(1992年5月8日 吉政办发〔1992〕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各级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普遍加强了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了指标控制,严格审批;对农村宅基用地进行了有偿使用的试点,使村镇和住宅建设不按规定占用耕地日增的势头得到了控制,土地供求矛盾有所缓解,纠纷减少,安定团结因素增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破除了宅基地是“祖传基业”的私有观念;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观念增强,并为村镇建设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办法。为把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起来,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0〕4号文件,开展“人多地少,保护耕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宣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起土地公有制观念,人多地少的国情观念,保护耕地的国策观念,土地有偿使用的经济观念,依法管好用好土地。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基础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土地资源详查的基础上,结合村屯地籍调查,按户查准核实用地面积,查清土地权属,搞好土地登记,结合本地实际评定土地等级,制订按等级收费的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档案,为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原则、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标准,是干部群众最敏感、最关心的问题,按照国发〔1990〕4号文件要求,收费应本着因地定价,限制多占,并照顾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