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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4日 吉政发〔1986〕23号)


  现将《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小水电是解决当前电力紧张状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是利国利民的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热情支持小水电的发展,为水电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我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安图县、抚松县为电气化试点县。这三个县的水利局和农电局合并为水利电力局,归口单位为水利部门。要分别抄报市(州、行署)电业局和农电局。

            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积极开发我省水力资源,发展小水电事业,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电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小水电包括小水电站和小水电网。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负责。
  三、小水电要有自已的供电区,力争做到电力电量就地平衡。
  大电网应积极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凡要求和大电网并网的小水电,当地电业局应允许并网,并须签定并网协议。并网后,小水电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
  四、小水电与大电网交换电量,在同一计量点上按月互抵,小水电对大电网销售有功电量的电价暂时每度五分;大电网对直供用户(不包括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销售电价,在收购小水电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一分五厘;大电网向小水电回供电量的电价,按现行办法执行。
  不和大电网交换电量的小水电,在充分考虑群众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允许其调整销售电价和对季节性用电户采取浮动电价。调整后的电价超过现行价格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在小水电与大电网的产权分界处,要装设计量仪表,按力率0.8考核。无功电量,按现定无功电量价格结算。小水电超发无功电量时,要和当地电业局签定协议。
  季节性发供电的小水电,在停发电或少发电期间,大电网应按计划分配电量指标返供。
  五、凡属小水电的用电户,统由县水利(水电)部门管理。今后发展小水电的用电户,按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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