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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乡村造林绿化要积极推广应用造林绿化新技术,严格执行造林规程,并建立造林包保责任制,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合理安排林种、树种,适地适树造林,提高造林绿化的科技水平。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乡村林木的采伐量,应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应本着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达,应优先安排抚育、低产林改造的使用。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有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伪造或倒卖。
  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等零星林木,须向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请,经核定地点、树种、株数、蓄积量,发给采伐作业证后即可采伐。所采伐林木计入消耗统计,不占限额采伐指标。
  第十七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乡(镇)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和《林权执照》。
  (二)提交有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上年度已进行采伐的还应提交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完成税费证明。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搞好林业用地规划,严格用地管理。
  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九条 凡从乡村林区调运木材、林产品、种苗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检疫的森林植物均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包保责任制。要组织扑救队伍,配置灭火机具。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订立防火公约,落实责任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专职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任,兼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报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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