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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当地各项林业资金。

第二章 林木、林地权属

  第八条 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执照》,作为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乡村林业用地,所有权归乡、村农民集体所有。
  乡村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确认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林木按照发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自留山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个体、团体投资营造的林木或通过拍卖获取的林木归个人、团体所有。
  (三)承包山的林木按合同规定享有权益。
  (四)乡村林场经营的林木和依法确认为集体组织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联营林场的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合作、合资林场的林木按投入资产、资金比例确定林木所有权,股份制林场林木归投资者所有。
  (六)房前屋后、田边地头林木归种植者所有。
  (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范围内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者所有。
  (八)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种植的树木,归提供苗木的集体所有。义务植树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划定所有权。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乡村的植树造林应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下列规定组织营造: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集体组织营造。
  (二)农田防护林,乡村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水库周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三)驻乡村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应绿化的造林地,由本单位负责营造。
  (四)村屯周围可绿化的造林地,零星分散的宜林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营造。
  (五)各种形式的林场经营区、承包山的造林,由经营者组织营造。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在采伐当年或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在采伐时预留苗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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