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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一、省林业厅直属和延边州林业管理局直属的国营林业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分别交省林业厅和延边州林业管理局4%;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对其直属国营林业局上交的育林基金,要上交省林业厅3%。
  二、延边州的森林经营局和国营林场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交州林业管理局25%,交省林业厅15%。
  三、吉林、通化、浑江市的森林经营局和国营林场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基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交市林业局20%,交省林业厅20%。
  四、长春、四平、辽源市和白城地区的国营林场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暂不上交。
  第八条 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
  二、人工幼林和成林的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
  三、种子园、母树林的经营;
  四、修建营林道路;
  五、建设林场和苗圃的营林生产设施;
  六、营林设备购置;
  七、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八、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
  九、营林调查设计及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费补助;
  十、林业科学研究;
  十一、国营林场、苗圃营林干部的教育培训;
  十二、国营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
  十三、国营林场、苗圃和森林经营局的营林建设。
  上列支出项目按当年育林基金支出总额计算。一至七项支出,国营林业局不得低于70%,国营林场、森林经营局不得低于60%,其中四至七项支出不得超过25%;八至十二项支出不得超过30%;十三项支出不得超过10%。
  以上支出比例,各级林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突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基本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育林基金,要按年编制育林基金预、决算。国营林场、苗圃和森林经营局育林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厅直属和延边州林业管理局直属国营林业局的育林基金收支纳入企业财务计划和决算,分别经省林业厅和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审核汇总的国营林业局财务计划和决算,应抄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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