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17日 吉政发〔1991〕25号)
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努力使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突破,是保持粮食稳步增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也是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做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系统工程,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振奋精神,知难而进,为振兴吉林经济多做贡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认识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和行动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改革的最大收获。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支援农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小城镇建设,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等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发展乡镇企业,对于稳定农村、稳定经济、稳定全局,对于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村工业化,对于实现到本世纪末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消除传统观念和各种偏见,统一思想和行动,启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把继续鼓励和大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工作重点,促使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尽快实现较大的突破,并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稳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以外,都要继续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违反。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对执行乡镇企业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未落实的要认真落实,需要完善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尽快加以完善。
三、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总结“七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面向市场,注重效益”的方针,搞好“八五”计划和“九五”规划,围绕战略规划,制定配套发展措施。全省总的发展目标:“八五”期间乡镇企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10.7%,“九五”期间平均每年递增12.2%。
根据各地交通、能源、经济技术资源等不同条件,实行分区达标,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