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良种的培育(含种苗、疫苗)推广,允许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等单位在全省统一繁种经营计划指导下,经营一部分自己培育的种子、疫苗;交种子部门的,可按规定收取技术转让费,或实行利润分成,或从产品销售中提成。
农业科技部门经营所得收入,在近期内不冲抵事业费,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此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并严格审计审批制度,保证创收资金专项用于扩大经营服务,招聘科技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推广适用技术。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为兴农服务
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技术特点,作好科教兴农规划,抽出一定力量到一个县或几个县推广各业科学技术,或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带动当地经济起飞。科技人员到农村领办乡镇企业,根据双方协商,可收取合理报酬。
在基层兴农服务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科技人员,其工作实绩可作为评聘技术职务的成果依据。在科教兴农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和获得省市级“星火奖”、“丰收奖”、“推广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大专院校科技人员下乡兴农服务要合理地计入任课时数,作为评职晋级的依据。
十二、重视并搞好农业科研工作
农业科研单位要正确处理科研和经营创收的关系,必须把科研做为主业,多出成果,为科教兴农增加技术储备。在积极搞好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时,要注意抓好基础学科的研究。对农业生物工程、电子计算机技术等重点领域,要组织好协作攻关。要密切注视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动向,积极开展国际间、省际间的合作研究与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工作。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加快高产、抗病、优质的作物新品种培育和综合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力争五至七年更新一次品种。
要扩大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选题立项的自主权,成立农业科研选题立项专家评审组,与省科委共同研究确定科研课题,并使科研项目按部门、按系统一步到位。
十三、切实加强对科教兴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科教兴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制定规划,分批实施,抓好落实。县以上政府要由主管农业的领导统管科教兴农工作,并在同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设立科教兴农办公室,协调行动,综合情况,掌握政策,交流经验。乡要有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乡长,逐步形成上下贯通的强有力科教兴农指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