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坚持以技术开发带动产品产业开发
各级政府要把科教兴企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日程,面向国际和国内市场,围绕资源的开发,围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围绕为城市企业的配套,围绕出口创汇,积极组织乡镇和农垦等企业的技术开发。同时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带动新产品的开发,因地制宜地上一批高技术产业项目,尽快拿出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拳头产品,为“八五”后期、“九五”期间乡镇、农垦等企业腾飞打好基础。要以技术开发带动技术改造。从一九九一年起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纳入省市县年度技改计划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能源、原材料上予以扶持。今后,对乡镇企业升级、产品质量创优、生产许可证发放要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全省每年的“星火计划”项目,要有一半以上安排到乡镇企业,带动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要加强乡企职工的技术培训,保证必要的科技培训费。要认真做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86〕46号)的落实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没有落实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科教兴企的政策规定逐条落实,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九、多渠道增加科教兴农投入
省、市(地、州)、县都要设立技术推广奖。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努力,在现有投入水平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农业科技贷款。对总行下批的科技兴农专项贷款,各级有关金融部门要结合实际,本着积极慎重、突出重点、坚持条件、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落实好资金,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留成外汇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业科技,主要引进国外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及相关的仪器设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也要增加科技兴农投入。鼓励工业、商业、外贸等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民间技术组织联合兴办技工贸、技农贸型技术经济实体。
十、放活农业科技部门的经营
农业科研、推广部门和大专院校要面向社会、面向农村创办经济实体。要围绕资源开发和产后服务上项目办企业,税务、工商、供销、商业、银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发〔1989〕78号文件精神,给予积极扶持。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精神。县和县以下农技推广站、植保站、土肥站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所需的配套化肥、农药、农膜,由当地政府确定,纳入分配计划,由县(市)生产资料公司按批发价格供应,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也可由农技推广部门分配,农资部门付给推广部门1%的手续费,其总量应控制在计划分配总数的5%以内。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在同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定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畜牧部门推广氨化饲料所需尿素,农资部门要参照上述办法提供方便。对农技推广系统供应的化肥、农药、农膜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