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或领办、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
第五章 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凡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者,手续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一周内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交申请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发开业预审证,后补办营业执照。各专业部门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者,应在一周内办理行业审批。
第二十条 凡二人以上投资、从业人员在八人以上、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二人以上投资,雇工在八人以上,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边远贫困地区申办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者,除特殊行业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可以在备案后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发照,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经增设摊点;私营企业可以开办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在研制过程中试产、试销可以不办理增项登记,产品定型后再办理增项登记手续。
第六章 税收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包死基数,一定三年,多挣归己”的税收征收办法。对原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包死基数,一定一年、多挣归己”的定额税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属市政府确定的贫困村、街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免税五年;五年后,对生产型、外向型和利用本地资源农副产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再减半征税五年。
第二十六条 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所办的私营企业,成立当年安置待业青年60%以上(含60%)的,可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年;成立当年安置待业青年30—60%(含30%)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