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禁止少年儿童寄售、买卖生产性废旧物资和贵重物品。
  第九条 旧货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成品、半成品和贵重物品,须查验出售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并按规定项目登记;
  二、收购有色金属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要逐项登记,货物上交入库时,要随货上交有关《登记簿》;
  三、收购的废旧物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售到有关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四、个体经营者只能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皿;
  五、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物品,非指定的收购点不得收购;
  六、生产性废旧金属,非指定的收购点一律不准收购,批准收购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统一调拨和上交工作。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不得转手倒卖、徇私舞弊、敲诈勒索;必须按规定的地区、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公开悬挂《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须持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国家规定的回收部门或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专业点出售;
  二、个人自有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大量的废旧金属,须持其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国家规定的回收部门或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专业点出售;
  三、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到金属回收部门、物资回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专业点出售。
  第十二条 对跨地区进行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原地《营业执照》经当地县以上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旧货业从业人员在营业中发现下列情况,要采取措施严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
  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和物品相似的;
  三、寄卖、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的;
  四、出售者行迹可疑的。
  第十四条 凡属收购、寄卖司法机关查寻的赃物(包括出售后的赃款)罪证和违章收购寄卖的物品或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