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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暂行办法[失效]

  (一)凭借垄断地位垄断价格的;
  (二)以虚假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三)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标价与销价不符的;
  (四)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串级串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短尺少秤的;
  (六)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七)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八条 国有粮店经销国家定价的面粉、大米、玉米面、玉米楂、挂面和豆油执行规定价格,超过规定价格的为暴利行为。
  第九条 经销猪肉、牛肉的,其一般零售价格上浮合理幅度为10%,超过该幅度的为暴利行为。
  第十条 经销疏菜的,外进菜的一般批发价格、一般零售价格的合理上浮幅度为10%,地产菜为20%,超过该幅度的为暴利行为。
  第十一条 经销服装、皮鞋、其销售价格超过规定的一般加价率的60%为暴利行为。
  第十二条 经销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超过国家定价和不执行国家规定作价办法高作价的为暴利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饮食、服务和文化娱乐业,其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超过市、县(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毛利率,为暴利行为。
  餐饮业主副食市场一般价格以分类分级确定最高毛利率,其它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一般价格,以购进价或基准价为基础,确定最高毛利率。
  第十四条 经销其它放开价格的商品、部分国家定价商品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暴利行为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界定。
  第十五条 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多种价格的平均水平。价格上浮合理幅度是指商品价格在市场一般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
  市场一般价格水平与价格上浮合理幅度,由市、县(市)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测定;或委托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组织测定;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测定;或授权价格检查机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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