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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通知

  (四)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经贸委制定合理的价格,或制定作价办法,由企业确定具体价格;用留成外汇或调剂外汇以及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除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和木材、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以外,由企业自行定价。出口商品国内价格放开的,收购价格也放开;国内价格没放开的,属于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价格也放开。放开的商品价格,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过去实行的利润率、差价率、提价申报等管理办法或临时控制措施即行废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自行确定或调整价格。
  二、加强价格的管理和宏观调控
  (一)加强价格的综合平衡。省物价局每年要及时提出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幅度控制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实现。价格结构的调整,也要由省物价局制定年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影响价格上涨的经济措施,应事前征求省物价局的意见再上报省政府。
  (二)指导企业用好定价权。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投入品和产出品的价格管理,设立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选择和制定最佳的价格策略,提高运用价格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强化价格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指导。在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大部分放开后,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针对价格管理任务更艰巨、情况更复杂的新形势,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及时反映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的价格决策当好参谋。要建立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通过有效的信息指导,促进企业价格行为的合理化。
  (四)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搞好经常性的物价监督检查,认真完成全省统一组织的各项价格监督检查任务。对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按照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把检查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随时搞好调查反馈。要严格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监督检查,为搞活企业、振兴经济创造良好的价格秩序和外部环境。
  (五)适当运用价格的行政控制措施。今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要农产品和工业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时,要制定最低保护价,以及其它保护生产的措施;在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也要采取最高限价、利润率、差价率等临时性价格控制措施。市场恢复正常后,这些措施即行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在必要时,可以对大宗的出口商品规定收购或外销的限价,制止抬价争购或降价倾销。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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