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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放开全省生猪购销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二、实行猪肉储备制度。为防止生猪购销价格放开后,价格暴涨暴跌,稳定市场供应,避免大的震动,省、市(地)要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分级搞好猪肉储备,用以临时调剂市场和保证重要节日供应。储备猪肉要优先收购生产有困难和边远地区的生猪。
  省、市(地、州)猪肉储备数量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省每年计划储备猪肉4000到6000吨;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储备数量。猪肉储备费用本着谁储备谁拿钱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三、对生猪生产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生猪购销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在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9〕50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再研究制订一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可行性保护措施,以保护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稳定生猪生产。同时,还要改进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生猪质量,增强竞争能力。
  四、给国营食品公司适当的政策扶持。对国营食品公司在生猪价格放开后遇到的困难,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以利其继续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
  为支持国营食品公司尽快实现经营转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国营食品公司实行经营转向应积极予以注入资金,以加快其转向步伐。企业转向两年内的贷款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国营食品公司的离退休职工参加劳保统筹,企业承担确有困难的,各地财政可从补贴结余中给予适当补助。
  为保持国有固定资产完好,鼓励经营部门搞好旺储淡销,对全省冷库的维护费用支出,各级财政在三年内按每天每吨0.5元进行补贴。此外,生猪产区调往省内销区的猪肉,取消调拨差价补贴(特殊情况由政府确定)。同时,鼓励经营单位出口外销省内猪肉。对同质同价的应优先经销省内猪肉,否则取消各项优惠待遇。
  国营食品公司在转向经营期间,对于微利或亏损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对于国营食品公司历史挂帐,属于财政欠补部分,由财政尽快拨补。
  五、进一步深化国营食品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生猪价格放开后,国营食品公司要积极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优惠政策,进一步把企业搞活。
  (一)放活企业经营范围。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点、资金和专业技术队伍等有利条件的同时,积极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通过经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或前店后厂等方式,搞好以肉食品为主的食品深加工、精加工,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也可以根据需要实行跨行业经营。对放开后取消政策性补贴而亏损的食品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的承包政策,亏损不补,扭亏为盈的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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