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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长春市全民
 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22日 长府〔1988〕251号)


  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初步缓解了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推动了企业内部的改革,保证了退休职工的生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并使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过渡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进一步扩大统筹范围,增加统筹项目,提高统筹的社会化程度,进一步完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根据统筹工作实际情况特对《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长府〔1987〕154号)修订和补充如下:
  一、扩大统筹范围
  在第一批统筹单位的基础上,将应参加尚未参加统筹的全民企业122户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109户,共计231户(名单另下)纳入统筹范围。
  二、增加统筹项目
  1、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名退休职工增加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十元纳入统筹。
  2、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吉劳人险字〔1988〕7号文件精神,把发给每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五元纳入统筹。
  3、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纳入统筹。
  三、调整提取统筹基金比例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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