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1年7月29日 吉政发〔1991〕40号)
为了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维护金银饰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取缔非法经营金银饰品的活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生产和经营金银饰品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饰品,不得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饰品。
二、省人民银行是全省金银饰品的主管机关。任何单位生产和经营金银饰品,除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按下列规定到人民银行办理批准手续:
(一)生产、批发黄金饰品的,由省人民银行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零售黄金饰品的,由市级人民银行审查后,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三)经营白银饰品的,由省人民银行批准。
生产和经营金银饰品的单位,经批准并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后,方可从事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个人(含个人承包、个人租赁企业)从事经营金银饰品的活动。
四、从事生产和经营金银饰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面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代销、试销、联营、出租柜台、自设分店等形式扩大经营范围、变更营业地点。
五、黄金饰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单位批发黄金饰品。黄金饰品零售单位不得从无黄金饰品批发权的单位购进黄金饰品。
六、黄金饰品经营单位需要到省外采购黄金饰品的,须持省人民银行的签证,到外省人民银行允许的批发单位采购。购回后,须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检验质量。
七、外省黄金饰品批发单位到我省批发黄金饰品,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八、发布涉及金银饰品中金银含量的广告,应当出具当地人民银行的证明。
九、从事金银饰品维修、改制、代替顾客加工业务,均须经市级人民银行审核,由省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