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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缴款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不同情况,在下列办法中选定。
  一、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税款后,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限期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税款,并填开完税证,限期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条例》二十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其起止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之日算起到缴纳税款的当天为止,期间不再扣除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只补税不加收滞纳金,不处以罚款。
  纳税人因计算有误或错用税率等而多交的所得税款,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退税,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办理退税。税务机关由于计算有误等原因而多征的税款,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必须填开违章处理通知书。罚款超过二百元的须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按《条例》十四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条例》及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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