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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

  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社会救济户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纳税有困难的;
  三、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
  四、从事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般标准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的以外,都必须建立健全帐册,保存收支凭证。没有记帐能力的业户,应雇请或联合雇请会计人员正确核算盈亏,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建帐要求和核算方式,由当地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为了正确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和遵守发货票、购贷簿、凭证粘贴簿、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证明单、进货报验、期末盘点等制度,按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期末盘点表等。
  第十六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对帐册比较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的业户,实行按帐查实征收,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对账册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等有关材料,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和费用率,按季核定其营业额,计算所得额,分月计算缴纳,年终不汇算。
  三、对经营情况分散,营业地点不固定的行业或业户,各市、县可采取所得税与营业税、产品税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办法。
  第十七条 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份/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季)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经营月份/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纳所得税额。
  按月预缴的,可采取分月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算出当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月份计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附后)。
  第十八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经营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不计,但个别利润多的也可以按一个月计算,按一个月计算征收的利润额度由市、地、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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