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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2年3月20日 吉政办发〔199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内发〔199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境内纳税人发生的欠税,除应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内原规定的5‰改按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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