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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省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意见的通知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年度工资额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工资、红利的具体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1、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职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章程做出规定。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2、提取公益金。3、支付优先股股息。4、分配普通股红利。
  (二)股份合作企业执行国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股份合作企业如发生歇业或破产倒闭,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管理,使股份合作企业向规范化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是改革中涌现的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加强管理。特别是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更应积极扶持,强化管理,使其不断完善,向规范化发展。
  (一)强化观念,抓好组织落实。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做为明晰产权关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来抓。市、县两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试点,亲自抓推广。各级乡企局(委)、体改委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制定标准,抓好制度落实。各地要组织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帮助股份合作企业研究组织建设、清产核资、制定章程等工作,使新办和改组股份合作企业既切合实际,又符合股份制的基本要求。为便于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合理界定产权,保护资产的完整性和股东的利益,各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内审财务机构,具体负责乡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帐务处理等事宜。省体改委、乡企局正在起草制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示范章程、清产核资(验资)暂行办法和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操作程序等配套文件,然后下发施行。
  (三)强化服务,促进健康发展。在乡镇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企业,面积大、范围广,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抓好政策落实。
  股份合作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须由发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股者的协议书和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等有关文件,按乡村集体企业的申办程序办理。乡镇股份制企业及乡镇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由体改委负责审核,并会同乡企局审批;非试点的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乡企局审核并会同体改委审批,然后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吉林省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享受乡镇集体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地要认真搞好培训,抓好试点,精心组织操作,加强指导和服务,不断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并注意发现和解决股份合作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使股份合作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为把吉林建设成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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