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的股息和红利分配完全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在企业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可按规定分得红利,企业破产时,需在清偿债务和支付优先股的股金后参与分配企业的剩余资产。普通股持股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表决权,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权,优先购股和股份转让权。
优先股一般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在普通股分配之前分得固定股息,股息一般不随企业盈利状况而增加,不参加企业红利分配,企业终清算时,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企业剩余财产。优先股持股者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投票表决权。
持股者由企业签发给内部股权证书,股权证书需载明股东姓名、股份种类、股金数额及变动情况等。
股东依据所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的股份占有量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增股、扩股。
五、完善组织体系,强化机构功能
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和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构成。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议决企业的重大问题。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开股东大会或代表会,审定企业经营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主要资产的处置等。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以由董事长兼任,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厂长(经理)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合法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厂长)等管理人员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保证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中二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不能在监事会任职,企业上层管理人员不能同时兼任监事会成员。
六、盈亏自负,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比例
股份合作企业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工幅度的前提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