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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省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省体改委
 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 吉政发〔1993〕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乡企局、省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见

省政府:
  在乡镇企业中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积极兴办股份合作企业,是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再造乡镇企业机制优势的战略举措,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振兴吉林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鼓励和引导乡镇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兴办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乡镇企业不断发展的产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其充满活力的新机制,迅速成为乡镇企业新的增长源。同时,这种应运而生的乡镇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村、农民的客观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一种独自优势、特点鲜明的乡镇企业最佳组织形式,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践中创造的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特征的一种新型的乡村集体经济。就目前实际看,一般的股份合作企业,是由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协议,制定章程,以资金、实物、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做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对股金按份额、按规定比例分红,股东风险共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在乡镇企业中大力推行股份合作企业,对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广泛集聚资金,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和积极的影响。今后,应在全省乡镇企业中积极推广和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企业。
  二、推行股份合作企业的范围
  (一)乡村新办集体企业,一般都应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二)现有乡村集体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在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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