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1984年6月11日 吉市政发〔1984〕87号)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经管理,正确反映财务收支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各项收入,包括税收、利润、更改资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各种销售的所得收益、劳务收入、材料、产品(商品)盘盈后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均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截留、挪用的必须如数追缴。违纪应交收入不计入各单位当年财政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营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必须按《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自行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违反规定虚转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以及企业长期挂帐不予处理虚盈实亏的,除按规定对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进行纠正、处理外,违纪金额视同利润全数收缴,但不得计入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固定和流动资金、留利均应按国家核定数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多提的专项基金和留利,除尽数归回、分别按规定上交财政和由企业按指定用途使用外,挪用资金的银行利息从本企业正常留利或包干分成中支付。
四、对不按规定归还专项贷款的(包括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贷款项目)。没有建成投产或新建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差,挖企业原有利润或税款归还贷款的,一律由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并如数向财政补缴。
五、对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或擅自提高各种收费标准的,所得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六、企业长期没有使用的专项拨款、无主帐款,经检查发现后,一律上缴财政。
七、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各项财务收支要严格划清预算内外、全民集体的界限,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或把预算外支出列入预算内。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全民吃集体、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钱柜”等违纪金额,一律上缴财政或归回原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