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31日 长府发〔199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之外的票据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收费票据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和验讫
第五条 收费票据根据其用途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主要用于牌、证、照的工本收费,以及其他能够适用于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不适用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
第六条 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指定的印刷单位统一印制。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票据印制管理制度,按财政部门下达的票据印制通知单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印刷单位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他人。
第七条 通用票据的印刷、发放和验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用票据根据吉林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式样,由市财政局监制、编号并组织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发放。
(二)发放单位换领票据时,应将用过的票据存根送交财政部门核验,并填制《通用票据验旧领新报告单》,报告前次所领票据的使用情况。核验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查处,并停发票据。
第八条 专用票据的印刷、发放和验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编制专用票据目录及样本(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全地区实际需要专用票据的种类和数量时进监制。
(二)专用票据根据收费单位预算资金管理级次采取分级发放和系统发放两种办法。分级发放即收费单位依据专用票据目录和样本编报年需用量计划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系统发放即收费单位依据专用票据目录、样本编制年需用量计划表,报主管部门汇总,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由主管部门发放。使用专用票据的收费单位应到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执行验旧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