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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1987年7月20日 吉政发〔1987〕85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社会集团)购买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需要专项报批的高档消费品或市场供应的紧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种: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沙发;地毯(包括纯毛、混纺);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不包括海轮旗帜);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复印机;自行车;电风扇。
  第三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必须持具有审批权限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主管部门(以上简称控购部门)签发的准购证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供货单位或市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工厂制作或自行制作专项控制商品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由社会集团使用的;
  四、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虽经批准但资金来源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未按批准的购货渠道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调拨、平调专项控制商品的;
  七、采取租赁或以租代购形式使用小汽车的;
  八、以馈赠名义变相套购小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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