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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切实抓好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仓挖潜要采取积极鼓励政策。工业企业推销滞销、积压、长线产品,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均可实行销售承包。销售承包应公开进行,承包者以本企业职工为主,承包费的提取比例,可按推销产品的难易程度、价值大小、数量多少等提取收回货款的1-3‰。承包费计入销售成本,经当地财政和劳动部门批准,银行可以支付现金。工业企业向省内商业、供销、物资等从事流通的企业销售产品,不能提取销售承包费,但商业企业收购地产品时,生产企业可以支付给收购单位一定数额的广告宣传费,对外地工商企业积极帮助推销地产品的,应给予优厚的奖励。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对已积压半年以上的非储备性地产工业品也可实行专项销售承包。承包费提取比例,在省内销售最高不得超过销售回款额的3‰(零售企业可适当提高),销往省外最高不得超过9‰。
  清仓挖潜活化的资金,一部分留给企业使用,一部分适当集中,用于支持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为了推动挖潜工作,银行实行“三挂钩”,即挖潜同新增贷款规模挂钩,完不成任务的企业,不增加新贷款;挖潜同技改贷款挂钩,压缩产成品库存收回的贷款,经批准可以拿出一部分发放技改贷款;人民银行贷款分配同挖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没有完成挖潜任务的专业银行,人民银行相应扣减新增贷款指标。对企业积极开展清仓挖潜工作,完成压缩产成品(库存商品、物资)任务好的,可在年内退还加收利息,按季考核,年末以前兑现。对经过加工改制或降低价格可以销售的产品,其加工改制的费用和削价处理的损失,企业应及时消化处理,不准挂帐;如果这部分费用和损失金额过大,企业当年消化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在明年六月末前消化处理完。在规定的消化期限内,银行对这部分损失占用的贷款不予加息。对由于损失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适当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二、继续组织清理企业相互拖欠的货款
  清理企业间拖欠款,是压缩三项资金占用,盘活资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继续组织好这项工作,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清理企业间拖欠款40%,使结算资金占用比一九九0年末降低15%。对去年全国范围清欠中应付未付的拖欠款的清付工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结束。“双清”工作要和组织财政收入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收回的销货款,必须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首先缴纳拖欠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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