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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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