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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十八条 实施任期审计,以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审计事项为主,并应当运用已有的审计结果,发现重大问题也可以对其他参股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实施审计。
  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由所在企业出资方下达审计指令,其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指令实施审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的,应当依法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审计协议书中提出任期审计的内容和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委托审计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任期审计。
  第二十条 承担任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审计指令后十五日内制定审计计划,作出审计安排。实施任期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的,委托方应当在审计实施三日前通知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社会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任期审计时,应当出示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组织自查,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银行帐户开设情况资料;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企业财产盘点、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资料;
  (四)经济考核指标、章程、协议、合同等资料;
  (五)有关的内控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资料;
  (六)国有资产产权证明和国家资本金变动等资料;
  (七)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报告;
  (八)其他有关任期审计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对其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和遵守廉政纪律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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