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任期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任期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在任期审计实施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负责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任期审计,应当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查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方面应当负有的责任。
前款所指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情况,一般应当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以及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五)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