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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24日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施任期审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先离职的,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实施任期审计。
  国有企业出售、拍卖和破产,或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等情况且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审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范围的任期审计事项,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任期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任期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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