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是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付款凭证。
(二)赠与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和有关书证。
获奖所得的房屋视同赠与的房屋,提交获奖证明或公证书。
(三)继承的房屋,提交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有关书证。
在继承遗产的房屋中,涉及放弃继承权的,提交弃权书。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协议书和有关书证。
涉及拆迁安置交换产权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差价付款凭证等书证。
(五)分割的房屋,提交分割协议书、分割部位图和有关书证。
因企业改制、分立而引起房产分割的,还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划拨、调拨、接管、合并、兼并、以房入股的房屋,提交批准文件和有关书证。
(七)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提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决)书。
(八)因处分典当、抵押的房屋或拍卖取得的房屋,提交典当或抵押合同、协议书和有关书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关证件、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一)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有关书证。
(二)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名称改变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三)落实私房政策发还的房屋,提交落实私房政策退回房产的撤管通知书和有关书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设立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典当或抵押合同和有关书证。
第二十一条 因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有关书证。
房屋拆迁引起房屋产籍发生变化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工作完成后30日内,携带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资料,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