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5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房籍图纸以及其他反映房屋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无锡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含驻锡部队、市统一规划的住宅区房屋)权属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