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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由登记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换发或者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由土地权利人持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的宗地划分、用途确定、面积测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证书实行检验制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证书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对自登报声明作废后30日内未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予以补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登记机关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地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十八条 初始登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尚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由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更改的;
  (三)土地用途改变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新开工的一般建设项目,先按批准建设时限办理有期限的土地登记,待竣工验地后,换发正式土地证书;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先办理预登记,待竣工验地合格后办理正式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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