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市、县(市)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换发或者注销土地证书。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依法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由依法拥有该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依法使用该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应当由土地他项权利享有人和他项权利义务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宗地图;
(五)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需要申报地价的,提交经过确认的土地估价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违法用地或者地上附着物属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
(三)未经批准发迹土地用途的;
(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
(二)不能提供完备的土地登记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