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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依法享有征地补偿与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上市交易等权利。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土地登记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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