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二)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当经市造价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或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编制;
(二)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估;
(三)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者审核;
(四)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五)有关部门委托的造价审核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承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同一工程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
(二)不签订书面合同即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将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转让给他方;
(五)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审制度。未经市造价主管部门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承接的咨询基础上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并接受市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进入本市注册手续。
本市建设单位聘请未经登记备案的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编审结论无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造价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